国家民委办公厅关于推荐
第七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单位)的通知
民办发﹝2019﹞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委(厅、局):
为大力培养树立典型,充分发挥示范引导作用,根据《关于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意见》(中办发﹝2018﹞65号)精神和国家民委2019年工作要点,决定评审命名第七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单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类型
(一)示范区:县(市、区、旗)、乡镇、街道、社区、村组等。
(二)示范单位: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学校、部队、医院、景区、新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
二、推荐要求
(一)严格遵循实事求是、公开公正、面向基层、竞争择优的原则。
(二)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关于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意见》文件精神,参照《国家民委关于推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进机关 企业 社区 乡镇 学校 寺庙的实施意见》(民委发〔2014〕94号)中的测评指标,结合各地各部门实际,推荐县级及以下示范区(单位),我委将适时对推荐对象创建情况进行抽查。
(三)各地推荐的示范区(单位)需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族工作部门报省级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小组或人民政府批准,被命名为省级示范区(单位)的优先推荐。在充分考虑创建重点地区、重点领域因素的基础上,注意在边境地区、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区及少数民族特色村镇中推荐。
(四)边防单位由国家移民管理局推荐;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单位由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群众工作局推荐(各地如推荐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单位,须先征得军委政治工作部群众工作局同意);铁路系统单位由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党组统一战线工作办公室推荐。
(五)此次计划命名210个示范区(单位)。各地根据命名总数,突出基层导向,把握类型均衡,结合实际择优推荐。
此外,市州级示范区推荐及考核工作按照国家民委相关文件(民办发〔2017〕6号)要求办理。
三、材料报送
请于9月16日前通过正式函件将省级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小组或人民政府批准的证明材料、《创建第七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单位)推荐审批表》(附件1)和事迹材料,各一式2份报送国家民委监督检查司,同时报送电子版文件和图片。推荐材料内容及格式要求参见附件2。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监督检查司 王碧琳
电 话:010-66508618
邮 箱:gjmwcj@163.com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甲49号618室
邮 编:100800
附 件:1.创建第七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单位)推荐审批表
国家民委办公厅
2019年7月26日